新加坡有哪些严格到匪夷所思的法律?
新加坡政府规定,若公务员违法贪污,他的全部公积金立即自动取消。因此,公务员一般不敢冒失去公积金的危险而违法贪污,尤其是工作时间很长的公务员更不敢轻易违法。这项制度对于制止贪污、保持公务员的廉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新加坡法律规定,入境游客隐瞒居住地址不报的行为将被处罚最高2万新元(约合10万人民币),或最高两年监禁,严重的则两罚并处。
新加坡地铁(含站台)、公交上吃东西喝水,是要罚款500新币的,下面说一个与此相关的案例,一个菲佣在地铁上喝水被地铁管理人员当场指出,并要求执行罚款,菲佣当然是没钱的(500新币相当于菲佣一个月薪酬),后来该管理人员从轻处理,罚了菲佣10个新币;然后被举报了,该管理人员以公职人员受贿罪被捕并提起诉讼。(10新币不会开具罚款单据,自己拿了)。不但有可能要被判监禁以及必然被判重额度罚款,关键是他的前途也没了,至少在公职领域是没饭碗了。
类似如上的范例,新加坡有段时间骨痛热症比较流行(中国叫做登革热),政府就强行促进全民灭蚊,有灭蚊督察队,定期巡检所有的摊贩,工地,营业场所、私人住宅区,如不能完成政府要求的清洁目标(主要是不能有积水,不能有蚊虫产卵的环境,有一系列指标),会被扣以重度罚款。那么在一次巡检中,有个做食品的摊贩指标不合格,被督察员指出,当然,这个按规定罚款是很重的,结果摊贩塞给了督察员几十新币(好像是50新币),督察员让他赶紧处理好,就没有执行罚款。后来被举报,该督察员以公职受贿罪被捕并提起诉讼。
下面说一下涉黄的,新加坡嫖妓并不违法(当然,是有一些前提限制的,后面还有案例来说明),有一次两个预备役的军人搭伴去嫖,找了一个妓女,谈好价钱200新币,付款后进入XX,完毕后出来,其一认为服务不满意,不够完整,要求再来一次,被妓女拒绝,此人非常不满,于是从妓女手中抢回100新币(支付了200,但抢回的是100。说明其目的主要是对服务不满意。) 回去的路上,给同伙分了50新币;妓女第二天报警,两人被捕,第一人以抢劫罪被提起诉讼(重罪,一旦获判很可能被打鞭);第二人以分赃罪被诉讼。 没关心这种八卦下文,不知道最终怎么判的,但是其司法严苛可见一斑。
新加坡妓女是允许合法存在的,但是仅限于政府颁发牌照的场所和颁发特殊准证的从业人员。其余一概是违法的,那么这里的违法,一般是从业人员违法,嫖娼的男性是无罪的。有段时间新加坡扫黄连续打出两个卖淫团伙,鸡头是 肯定要重判的(判刑,罚款,打鞭子,一样不会少),妓女一般情况下会被罚款+遣返,并且加入不欢迎名单,以后无法再进入新加坡。按理说到此位置,这个案子就算结了,但是这两起不一般在于,发现两个团伙里各涉及一名,年龄不满18岁的妓女(好像是17岁,只差一岁),这下事大了!嫖妓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妓女低于18岁,那就是有罪了!于是根据妓女招供口供和通话记录,各抓捕了几十名嫖客,其中不乏名校教师、律师、金融行业的高级经理等等,而且,后续审理中,越不肯主动认罪的,被判的越狠。有人说问过妓女年龄了,对方表示19岁,法官对此不予采纳。有人甚至说当时发现妓女年龄不足,于是没有发生性关系,但法官仍以妓女口供为准驳回,最后是无一例外全部下判,监禁数月到数年不等,而且所有涉事人,都被 媒体曝光(连照片)。
说两个多年前的旧案子,新加坡街头涂鸦要被鞭刑的,有个美国小伙街头涂鸦被新加坡抓捕,要处以鞭刑,当时的美国总统(是老布什还是克林顿来着,很早了)求情,希望不要鞭刑,后来看在美国总统的份上,少打了一鞭。(好像是4鞭改成3鞭,还是5鞭改成4鞭,新加坡鞭刑是1鞭下去皮开肉绽,可以百度搜一下图)。据说后来皮开肉绽的美国小伙回去把这个经历写了本书卖了发行权,还赚了一笔。 另一个好像是澳洲人,携毒品新加坡转机(没有入境,还是转机)被抓捕,死刑,澳大利亚总理求情,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