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的恶意评论有多可怕?

先举几个例子。

2016年,台湾的简稚澄服动物安眠药自杀。而她生前曾任台湾桃园动物保护教育园园长,为700只流浪狗执行了安乐死,因此在网络上遭到大量“动物保护者”的谩骂、攻击,称她是“女屠夫”、“美女刽子手”。而漫骂者并不知道,她的做法是为了不让动物受更多的痛苦,是事出有因。并且,事件背后还有许多“假义工”为了私利的造谣和推波助澜。具体事件可百度。

2013年,英国14岁少女汉娜·史密斯因不堪网络侮辱谩骂而在家中上吊自杀身亡。据报道,最初她在社交网络上注册主页并上传了自己的照片,想寻求解决抑郁和湿疹的方法,却招致了网民恶毒的谩骂。虽然她曾经试图反驳网友,但最终还是招架不住铺天盖地的恶言。

由于恶意言论导致的惨剧其实层出不穷。

人是社会动物,没有谁能够对外界的评论完全无动于衷。另一方面,人类不同个体的神经敏感性天生就不一样,再加上后天环境,有一部分的性格本身就极度敏感,他人的恶语相向很容易成为致命的利剑。俗话说,“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有时无意的言语就能戳伤别人,何况是恶意的言论。

网络上的恶意评论已经形成了一种网络霸凌。

学者Patchin J W,Hinduja S如是定义网络霸凌:“首先,网络霸凌是一种有意的、重复发生的行为。其次,网络霸凌的受害者经历了真实的、非一般的痛苦(心理上的、情绪上的、人际关系上的)。最后,网络霸凌和传统霸凌不同的是,前者通过使用不同的电子设备发生。简而言之,网络霸凌涉及使用通信技术去骚扰、恐吓、威胁或其他手段去伤害他人。一般的网络霸凌的方式包括在社交网络上发送威胁信息、发布诽谤、恶意的言论,或者未经允许上传不讨好的、羞辱性的图片、视频。”

后来的很多学者对“霸凌”行为的内涵予以丰富,邱珍琬综合各派学者的定义,指出欺凌行为是“人与人之间一种长期、刻意重复的生理、心理暴力行为,牵涉的两者间有明显的权力不平衡”。

网络霸凌作为一种有意图的攻击性行为,通常会发生在力量不平衡的双方之间。这种力量不对称,体现在社交力量上。

在网络交往中,这种力量不对称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如前面的所说,网络能将个体的能量聚合起来,形成压倒性的力量。在这样的网络社会互动中,力量的对比是失衡的。霸凌就很容易发生。霸凌受害者与评论里一群口出秽言的意淫者相比,显然处于力量微小的一方,网络霸凌就在这种不对称的力量对比中产生。这些耍流氓的话语具有号召力,更容易被转发,当得到多人响应时,这种力量悬殊就更明显了,带来的伤害也就越大。这些秽言会让对方产生及其不舒服的感觉,却又无可奈何,因此评论者以强加了伤害、得到了掌控权为乐。

网络霸凌追求的亦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力。崔永元在微博上挂人的事件,体现了网络使这样一种权力的不平衡更加显著。反转斗士的崔永元“挂出”农业大学的学生的微博账号,鼓励他的粉丝对其进行人肉搜索、言语攻击,最终迫使其删帖、道歉。崔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带领网络暴徒强行灌输自己的意念、价值观,逼迫对方妥协,从而展示自己的权力,又制造了一场众网民参加的集体狂欢,网民很容易在这种网络语言暴力的集体狂欢中获得快感,关注度再度增强了崔在网络上的话语权。

在这种网络语言暴力中,实施霸凌的往往不只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甚至是多个群体。在网络霸凌中,力量的角逐可能不只是在暴力的施加者和受害者双方间,而是更多方面的。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很多时候,网络互动的参与者包括看得见的互动双方,还有隐形的旁观者。他们也是一种加重霸凌伤害的潜在力量。

当汉娜遇到网络语言暴力时,她也曾试着自我保护。如果有更多的人不是充当旁观者,而是声援她,平衡那股语言暴力的力量,冲淡那些人身攻击,让网友的言论不那么一边倒地极端化,或许悲剧不会发生。

网络霸凌不同于传统霸凌的一个地方,除了它的匿名性,它还给人一种半虚拟感。对受害对象来说,欺凌自己的人既是虚拟的也是真实的。Patchin J W 和Hinduja S 的研究表明,自尊心弱的人在使用网络中更容易感受到欺凌的。同时,自尊心弱的人通常也容易成为语言暴力的施加者。很多人反映,他们能感受到施加霸凌的人常常是来自他们的社交圈的人。

网络的虚拟性不仅让语言暴力的施加者肆无忌惮,也使语言暴力的受害对象虚拟化,非人化。这降低了施害者的同理心作用。也就是说,当施害者在键盘上敲出一把把利剑的时候,他并没有将攻击对象当成会伤心难过的真实的人来看待。网络上针对明星、艺人的污言秽语、物化女性的言语在网络上屡见不鲜。网络产生的距离感也使人们在现实交往中规避冲突的道德感失去作用,由于对方的虚拟性,使用语言暴力的人没有感觉到自己是在攻击一个个鲜活的个体,这使伤害更肆无忌惮。

网络既是一个自由表达的平台,充当着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却也经常充斥着网络霸凌。抵制网络语言暴力,拒绝以暴制暴,理性表达,不盲从,是每个网络参与者应尽的义务。

附上: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