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委原副主委邹清受贿赂罪,金额越大罪行越重吗?
一般情况下这种经济犯罪基本上属于金额越大罪行越重,但部分情况也要综合考虑涉案的性质来量刑。这段时间我国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加大了力度,不断的出现追逃国外腐败分子,打击国内腐败分子的各种新闻,从国家的这一举动来看,这是国家有意在纠正不良的社会风气和腐败分子的作风。从该案的情况来看,小编认为题目中的贪腐案相关部门可能做以下考量。
一、根据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来量刑。
一般情况下,如果该犯罪人对自己之前的行为有悔过,并且主动认罪或者主动自首,相关部门会从犯罪人的认罪态度进行酌情处理。但是这个案子很明显并不是犯罪人主动认罪,而是相关部门主动调查该犯罪人,发现了对方有贪腐的行为。
二、根据犯罪人是否有主动上交非法所得来量刑。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该犯罪人属于被查出有受贿行为,并且该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并不存在犯罪人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的实事。因此这个案子的犯罪人也不满足主动上交违法所得而获得量刑见面这项标准。
三、根据犯罪人的犯罪金额来进行量刑。
犯罪人这次之所以被立案调查,是因为其涉案金额大,并且违法性质比较严重,在群众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所以从犯罪金额上来看,该犯罪人不具备减免刑法的标准。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中一直秉承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理念。因此小编认为这个案件一般会从以上三点来进行考虑,如果犯罪人认罪态度很好并且主动上交非法所得,表现良好,法律可能会酌情考虑减刑。不知道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欢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