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的经济特区是

1980年中***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的经济特区是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具体是在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的。

1.1980年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特区鼓励客商及其公司投资设厂或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工业,并在税收、金融、土地和劳动工资等方面予以适当的优惠条件。这4个特区的总面积为526.26平方公里,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管理体制和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多种经济并存的综合企业、综合体制。

2.1980年至1985年,4个特区实际利用外资12.8亿元,累计完成基建投资76.3亿元。建成了一大批新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工程,初步形成了深圳的蛇口、上步、沙河、八卦岭、水坝,珠海的吉大、南山,汕头的龙湖,厦门的湖里等9个工业区,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技术、知识、管理和对外政策的“窗口”,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经济特区的特含义

1.经济特区的“特”指“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方法”;

2.我国***有七个经济特区,分别是广东省的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福建的厦门经济特区、海南经济特区、喀什经济特区、霍尔果斯经济特区;

3.经济特区,主要是指国家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或国际跨国企业入驻而设立法律比本国更为宽松或具有优惠条件经济发展的区域,除有省级经济决策权外,还可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更为开放的政策。经济特区是中国特有的称谓,是在改革开放后为了集中和有效地利用外国资金及技术到本国进行生产,发展贸易,繁荣经济而设置的交通条件比较优越的特别地区,在这个地区推行对外开放政策和优惠制度,是吸收外国投资、实现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