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局的职责范围

稽查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起草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机构职责(一)起草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并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相关业务规定;对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协同立法、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解决税务稽查和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问题。

(三)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参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处罚听证。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全国或地区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六)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参与税务治安的协调工作。

(七)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

(八)组织税收违法案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的协查工作;参与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九)参与稽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十)办理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稽查局设综合处、制度处、系统工作处、举报中心(案源管理处)、稽查一处、稽查二处、稽查三处、稽查四处、稽查五处(协查处)。税务稽查的固有职能,决定了稽查在税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随着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和征、管、查专业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一般性的税收漏洞随着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的提高会自动修复,税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将是如何惩处极少数纳税人故意的、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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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