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第五章
空气调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 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均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5.1.2条 当主机房和其它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第二节 热湿负荷计算
第5.2.1条 计算机和其它设备的散热量应按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
第5.2.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空调的热湿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计算机和其它设备的散热; 二、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 三、太阳辐射热; 四、人体散热、散湿; 五、照明装置散热; 六、新风负荷。
第三节 气流组织
第5.3.1条 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应根据设备对空调的要求、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密度、设备发热量以及房间温湿度、室内风速、防尘、消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考虑。
第5.3.2条 气流组织形式应按计算机系统的要求确定,当未提出明确要求时,可按表
表5.3.2 气流组织、风口及送风温差 气流组织 下送上回 上送上回(或侧回) 侧送侧回 送风口 1.带可调多叶阀的格栅风口 2.条形风口(带有条形风口的活动地板) 3.孔板 1.散流器 2.带扩散板风口 3.孔板 4.百叶风口 5.格栅风口 1.百叶风口 2.格栅风口 回风口 1.格栅风口 2.百叶风口 3.网板风口 4.其它风口 送风温差 4-6℃ 送风温度应高于 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6℃ 6-8℃ 5.3.2选用。对设备布置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上回方式。 第5.3.3条 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出口风速不应大于3m/s,送风气流不应直对工作人员。
第四节 系统设计
第5.4.2条 主机房不宜设采暖散热器。如设散热器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漏措施。
第5.4.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风管及其它管道的保温和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方式时,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
第5.4.4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阈;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防火阈应既可手动又能自控。穿过防火墙、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5.4.5条 空调系统应设消声装置。 第5.4.6条 主机房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主机房与其它房间、走廊间的压差不应小于4.9Pa,与室外静压差不应小于9.8Pa。 第5.4.7条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三种中的最大值: 一、室内总送风量的5%; 二、按工作人员每人40m3/h; 三、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第5.4.8条 主机房的空调送风系统,应设初效、中效两级空气过滤器,中效空气过滤器计数效率应大于80%,未级过滤装置宜设在正压端或送风口。
第5.4.9条 主机房在冬季需送冷风时,可取室外新风作冷源。
第5.4.10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空气调节控制装置应满足电子计算机系统对温度、湿度以及尘对正压的要求。
第五节 设备选择
第5.5.1条 空调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和节能的原则。 第5.5.2条 空调系统和设备选择应根据计算机类型、机房面积、发热量及对温、湿度和空气含尘浓度的要求综合考虑。
第5.5.3条 空调冷冻设备宜采用带风冷冷凝器的空调机。当采用水冷机组时,对冷却水系统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5.5.4条 空调和制冷设备宜选用高效、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
第5.5.5条 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
第5.5.6条 当计算机系统需长期连续运行时,空调系统应有备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