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女性不满意男性而主动提出离婚
不去管这则史料的真伪吧,因为《齐东野语》是在宋末写成的,能有这则传闻,至少说明李娃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多少是有几分英武男儿风,且颇有管理才能的一个女人。但是,也许正因为如此,岳飞才对李娃严加限制,后来就只许她“抚其妻、子,以恩结之,得其欢心”了。呜呼,宋史上少了一位梁红玉般的奇女子,泪奔之……
至于流放日子中的李娃,从绍兴十一年到绍兴三十一年,二十一年间李娃率领岳飞的子女在岭南苦度日月。他们遭受的是对流放人最为严厉的编管刑,严格限制人身自由,需要没月到监管人处呈身。在这样的境遇中,能够“居患难不改幽闲之操”,真是大有王光美的风采。如果换成刘氏,还不知要怎么样泪奔呢……
当然,李娃除了有这么多美好的品格外,还相当女性化,也就是很有女人味。
唐代女性穿着男装也很流行。胡服也为唐代妇女所喜爱,胡服比较紧身,袖口比较窄,行动起来身手方便。吐鲁番阿斯塔那唐墓出土的绢花残片中,有一初唐仕女,身着翻领胡服,面目丰腴,额描花钿,发髻高耸。无论男装,还是胡服,都是不许“胸器”毕露的。671年(时武则天48岁),唐高宗下诏批评官员家属,在街道行走时,不坐车轿,头上怎么能全无障蔽?可见武媚娘时代,女子外出时,亦需要遮身蔽颈。朝廷连抛头露面的女装都加以指责,怎么能想象宫廷宴飨,会允许“袒胸露乳”呢?
传世的或者壁画中的唐代仕女,其装束很类似今日韩国或者日本传统服饰的装束,因为韩日的女装深受唐风影响。当然,在风月场上,可另当别论了。即使是传世的五代《韩熙载夜宴图》,表现的男女接触都比较随便,韩熙载本人甚至袒腹而坐,但是女性的装束则依然合规正常。唐朝人描述女性之美,大多沿袭诗经以来的传统,典型的如白居易“樱桃樊素口,杨柳小蛮腰”。或者赞美眼睛,或者赞美皮肤,或者赞美头发,很少露骨地描写胸部的。有之,亦属另类状况。那么,唐朝女性的开放体现在什么地方?如果与宋代以后的社会相比,唐代女性的开放,主要是体现在婚姻关系和男女性关系上。
唐代的女性可以因为不满意男性而主动提出离婚,而不仅仅是男性休妻(《唐律》的“八出”规定不能当真)。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原因,有不满意丈夫的不上进的,有与婆婆关系不睦,媳妇愤而要求离婚的。更有意思的是,夫妻离婚之后,丈夫主动祝福妻子:愿娘子相离之后,把自己打扮得漂漂亮亮的(重梳蝉鬓,美扫蛾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美美艳艳地再找一个成功人士!唐玄宗时期朝廷的一个“部级干部”严挺之,与妻子离婚后,他的妻子就改嫁给了一个姓王的刺史(地方“一把手”)。离婚再嫁在唐朝公主中,更是不鲜见了。
唐朝男女关系比较后世要随便一些。男性没有严重的处女情结,这在汉代根本不是问题。汉武帝的母亲是离婚(还曾与前夫育有一女),嫁给刘启的。曹操的几位夫人、刘备的夫人、曹丕的夫人甄洛,都曾是别人家的媳妇。唐朝前期亦然。唐太宗就曾娶弟媳妇为自己的媳妇。女性婚前性关系比较随便。唐朝司法中。“通奸”概念比较特别。结过婚的女性,不管寡居与否,与男性(不管已婚未婚)发生性关系为通奸。未婚女性,与已婚未婚的男性发生性关系,都不算通奸。唐朝公主居道观为道士(称女冠),不结婚,招蜂引蝶的行为,并不鲜见。武则天的男宠为千金公主和太平公主所推荐,也是大家都知道的故事。
回到开头的话题,我还是要声明,《武媚娘传奇》中的女性装束,与唐朝妇女的开放毫无关系,与当下世人观念的开放,却大有关系。令“有关部门”没有想到的是,剪刀一起,本来想“淳风化俗”的愿望,却适得其反,让舆论越发关注了不想关注的东西。可见,对于文化、思想和意识领域的东西,不能“一刀切”了之。但是,若有人从西方的启蒙、自由,来谈到武媚娘是否该“袒胸露乳”的问题,就又是牛头不对马嘴了。反不如直截了当地说,是为了欣赏女性之美,显得坦然诚实许多!
通过岳飞的一通训斥,我们可以约略领会到李娃于层层重压下的温婉细腻的女性风采。
宋朝的衣着仍以丝织品和麻织品为主,棉花产量颇少,棉织品视为稀珍。当时所谓的“布”,是专指麻布,穷苦百姓没有能力穿戴丝绸,只能用粗麻片裹身。很早以来,“布衣”就成了平民的代名词。岳飞平日只穿麻布,不着绸缎。有一回,他看到李娃穿着缯帛的衣裳,虽非高等的绫罗,岳飞已经很不高兴,说:“吾闻后宫妃嫔在北方,尚多窭乏。汝既与吾同忧乐,则不宜衣此。”从此以后,全家人再不敢穿戴丝绸了。(《金佗续编》卷27黄元振编岳飞事迹。)
这样一个极品女子,真不知道岳飞是几世修来的福气,要是换作刘氏,不知道要泪奔加裸奔多少次了。可是,和岳飞在一起她真的幸福吗?在岳飞去世后的三十五年中,当她以优雅的姿态笑对人世间至深的黑暗与苦难时,她是否真的无怨无悔?
八卦了这么多,最后再说说宋人对妇女改嫁的看法。
基本上,在岳飞生活的年代,改嫁是非常平常的事情。女人自己置下的田产宅第,离婚的时候还可以带走,而且,法律也并不禁止妇女改嫁,虽然也不鼓励。不过想想,即使到今天,我们的社会也没有鼓励离婚的法律,宋代的法律条文已经可以算宽松了。至于离婚之后,如果她在前夫家留下一个孩子,又在后夫家生下一个孩子,是可以接受双方的供养的,呵呵,比起明清实在是宽松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