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偷逃税和刘晓庆当年有何区别?

范冰冰偷逃税和刘晓庆偷税的区别:主要是当时的法律和现在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当时刘晓庆偷税,采用的是1997年的刑法,犯的具体罪名是《刑法》第201条的偷税罪,注意,这里是——偷税罪。

"偷税罪"从本质上说具有“双重违法性”,即同时违反了税收行政法规和刑法法规,因此,从法理上讲,偷税罪的行为人(自然人或单位)必须同时承担“双重责任”,也即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就必须同时接受行政处罚和刑罚。

而范冰冰偷税时,这个"偷税罪"已经取消;国家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税罪取代。此时法律条文已经修改为:如果是初次逃税。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或义务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及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就行了。

因此,范冰冰偷税时,非常幸运。虽然同样是——偷,如果在2009年之前(刘晓庆偷税的年代)偷税数额巨大,很可能会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是公正的,也就是说,现在国家法律规定初次偷税(几千个亿或更多税款),万一被发现,可以补缴税款,不属于——偷!首次偷——补缴可以免罪,不属于违法行为。

这里的首次免罪是指:第一次被税务机关抓包被罚,不论之前逃税多少次,只要一次被抓之后全部补缴,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