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阴阳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阴阳合同的纠纷,应当作以下处理:认定阳合同无效不能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认定阴合同有效,应当认定其有效成立,合同双方应当以阴合同为准实际履行;如阳合同的订立,使其他本可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或***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在认定阳合同无效后,其他股东或***有人有权以阴合同价款为同等条件,再次主张优先购买权。
一般来说,阴阳合同中,“阳合同”因为意思表示虚假而属于无效合同,“阴合同”的效力还要根据有关法律认定。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 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阳合同” 双方当事人为了少缴税,恶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额,该合同的成交金额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即便是合同成立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合同交易可能产生的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在交易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和税收政策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税收策划,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减少应纳税款,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净收益。在这一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的税务律师或者税务从业人员,进行合理的税收策划,以达到少缴或者免税的效果。
解决阴阳合同纠纷:
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并且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会根据阴阳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来给予不同的认定: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对于差价太大,一般会认定无效;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规避法律或银行的规定,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尽管这种违法行为未必会带来特别严重的法律后果,但交易双方还是尽量不要签订这样的合同,因为这还会增加交易风险。虽然有人是为规避法律主动签订,但有人也是因为另一方提出要求而被动签订,而且目前完全杜绝阴阳合同的现象又很难做到。因此,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而签订阴阳合同,都要注意防范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指当产生争议时,双方对合同价格各执一词,纷纷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价格。
阴阳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后签的合同为准。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因“阴阳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无法判断先后的,应当证明哪份为“真实意思”。这样的规定并不全面,因为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时签订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为准的话,这时就会难以认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可以就纠纷达成协商;
2、调解解决。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机构调解;
3、仲裁解决。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解决。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形式和特点: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这类纠纷占租赁纠纷70%,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当事人欠租金从几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因欠租金而拖垮或被拖垮的企业并不少见。发生这类纠纷的原因,与经济泡沫破灭关系极da。1997年的金融风暴,不但狠狠地打击了香港经济中的泡沫万分,而且对深圳经济的影响也非常da。它使为数甚多的寄生于泡沫经济之上的企业和个人经济效益发生负增长。而这些企业和个人又基本上是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济、办公,甚至居住的。随之发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欠租金的da量房屋租赁纠纷。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在近年的房屋租赁中为数不少。如八卦岭、上步、车公庙等工业区,原房屋使用功能绝da多数是厂房,但现在实际上绝da部分已改变为商业用途。其中未经审批业主或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的占有相当da的比例。这类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后,极易发生租赁纠纷。
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由于租住住双方缺乏法律知识,或怕麻烦、图简便,特别是农村股份公司的村民出租房屋时,很少签订书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纠纷的种子。
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一些业主为了不交管理费和租赁税赋,便和承租人串通,假以合同、联营、承包甚至借住的名义变相出租房屋,结果有的承租人假戏真做,不但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人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风险,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租赁纠纷。由于当事人规避管理和法律,发生纠纷后,往往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致使合同无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专业市场欠租金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一些经营亏本或获利较少的承租人,为了堤内损失堤外补,即少交或不交租金,联络多个小业主(承租人)以各种借口拒交租金,进而转移其经营风险。而且如果出租人处理方法欠妥或所出租的房屋在产权、质量、用途、等方面存在瑕疵的话,就极易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市场所有承租人拒交租金甚至索赔损失的事件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