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户口失业政府有何保障及自己创业有何优惠政策
一 深圳市龙岗区户籍人员失业登记
(一)办理依据
劳部发[1995]356号《关于印发〈就业登记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
(二)办理失业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办理《深圳市失业人员证》的对象和条件是:(1)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的新成长劳动力;(2)无工作关系仅通过公安部门迁户进入深圳的人员。(3)新购房入户进入本辖区的。
(三)《深圳市失业人员证》(黄本)的办理程序
1、本辖区户籍人员(具有劳动能力的男18周岁—60周岁、女18周岁—50周岁)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本;
(2)身份证;
(3)一寸彩照二张
(4)居委会开的失业证明;
(5)计划生育证明(由镇(街道)计生办或居委会出具);
(6)毕业证;
(7)其它相关资料。
(四)办理时限
即办。
二、深圳市户籍居民就业登记
(一) 办理依据
劳部发[1995]356号《关于印发〈就业登记规定〉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深圳市户籍居民就业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失业人员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户口本;
(2)《深圳市失业人员证》;
(三)办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居民就业登记表》并按表中要求到有关单位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3)填写《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并按签注劳动合同期限在手册有关框格内加盖单位公章;
(4)填写深圳市龙岗区就业员工登记表。
(5)镇(街道)劳动服务中心在《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就业登记框内盖上龙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就业业务专用章;
(四)办理时限
即办。
三、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
外国人在深就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
(三)行政许可条件
外国人在深圳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初次办理
(1)申请;
(2)经批准后,用人单位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公安部门申领《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
(4)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申领《外国人就业证》。
2、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五)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许可证5个工作日,新办外国人就业证5个工作日,延期外国人就业证5个工作日。
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 行政许可内容
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劳动部1994年2月2 1日颁布).
(三) 行政许可条件
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初次办理
(1)申请;
(2)审核;
(3)用人单位经批准后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台港澳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五)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5个工作日,延期台港澳人员就业证5个工作日。
四、劳务工招用
(一) 办理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二) 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
全卫生生产条件,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2、用人单位应为劳务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卫生条件;
3、劳务工应具备: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三)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办理备案登记。
(四) 办理时限
即办。
五、深圳市户籍员工就业转失业登记
(一)办理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况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消;2、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3、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条件
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手续,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深圳市户籍员工;
2、工作期间依法办理了劳动用工手续(其中由市外招调入户的,在本市工作时间须满一年以上);
3、由于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并办理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有再就业愿望。
(三)办理程序
1、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手续
第一步,参加公***就业指导课学习。
凡需要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均应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免费的公***就业指导课的学习,就业指导课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体程序和注意事项;
(2)失业人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尽义务;
(3)政府提供的就业服务项目;
(4)就业形势分析;
(5)求职技巧等;
第二步,填写《深圳市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本人档案等相关资料,经审验合格后,即可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手续,领取《深圳市失业员工证》。
参加公***就业指导课和领取失业员工证时,均需本人亲自到场,不能由单位或其他人代办。本人档案可由原单位密封好后交员工本人携带。按规定,档案内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工呈批表或调动通知书;
(2)《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
(3)劳动合同书;
(4)已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5)属市外调入的,还需提交完整的内地档案材料。此外,还应提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并交验身份证原件。
2、《深圳市失业员工证》的年审和换发新证
《深圳市失业员工证》的首页已注明了该证件的有效期,有效期满应及时携带该证到原办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或换发新证,否则证件作废。
3、《深圳市失业员工证》的遗失补办
如果不慎遗失了《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应立即申请补办。补办程序是:
(1)登报声明挂失;
(2)失业员工持报纸刊登的遗失启事、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和一张一寸免冠近照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4、代办失业员工退休手续
失业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当月的20日之前,申报以下退休材料:
(1)填写《员工养老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3)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即办。
六、《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年审
(一)办理依据
《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粤劳社[2003]12号)。
(二)办理条件
1、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三)办理程序
1、需提交资料: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失业员工证、近期社会保险清单、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居民需提供: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近期社会保险清单、失业员工证(或失业人员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
2、申领程序:
(1)查验上述材料;
(2)填写《深圳市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加盖公章);
(3)公示三天后领证。
3、《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审:
《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必须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发证机关免费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年审需提交本人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四)办理时限
《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
七、小额担保贷款
(一)办理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银发[2002]394号;
2、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33号。
(二)办理条件
1、持有效的深圳市《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2、项目计划切实可行且符合项目政策文件范围;
3、自筹资金达到贷款金额10%以上(贷款前以借款人名义存入深圳市商业银行,与贷款本金一并使用)。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呈批表》;
(2)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3)借款人个人资料:借款人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
2、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推荐。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在接到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贷款的推荐意见。
街道(镇)尚未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贷款人直接向本人《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机构申请。
3、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借款人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审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有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推荐意见的,在 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对直接受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4、商业银行审核、签订贷款合同并放贷。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参考劳动保障部门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答复是否给予贷款,并办妥相关手续。
八、企业招用失业人员
(一)办理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160号;
2、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劳[2003]121号。
(二)办理条件
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现有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其新增岗位招收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①利用原企业三类资产,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30%以上,④与安置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办理程序
1、送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职工花名册、与招用失业分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招用职工缴纳社保记录;
2、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被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优惠政策对象、核查被招用人数在企业总人数的比例、是否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核查被招用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
(四)办理时限
即办。
九、技能培训报名
(一)办理依据
按深劳[2004]18号文规定:失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加政府资助的技能培训,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中级以下技能培训每次可报销不超过2000元的培训学费。参加中级及以上技能培训学费报销不限额度。
(二)办理条件
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有蓝色《失业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三)办理程序
1、失业人员凭失业员工证,提出培训申请;
2、工作人员指导失业人员选择参加技能培训的科目(一次只能报一个科目,培训合格后再报另一个科目),并即时开出《推荐失业人员培训介绍信》;
3、失业人员持《推荐失业人员培训介绍信》到选定的培训基地参加选定科目的培训,并预交全额培训费用。困难失业人员培训费可酌情减免;
4、培训合格后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培训合格证和缴纳的培训费凭证到原交费地点报销培训费(参加中级及以上技能培训的,需持有劳动技能鉴定部门签发的中级及以上的等级证书);
5、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未能通过考核,或不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而擅自在非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不能报销培训费。
(四)办理时限
即办。
十、生活补贴申请
(一)办理依据
按深劳[2004]18号文规定:困难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可向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补助的标准为:实际上课天数×(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1)。
(二)办理条件
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有蓝色《失业证》的就业转失业困难失业人员。
(三)办理程序
凭困难失业人员失业证提出申请,并领取《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技能培训生活补助申请表》,填写并加贴照片后,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失业人员失业证复印件(验原件);
2、参加技能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3、有授课老师签名的考勤表(由培训部统一印制)复印件,并加盖培训机构印章。
4、本人在招商银行开户的存折帐号或卡号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将生活困难补助汇入个人招商帐户。
十一、定向培训申报
(一) 办理依据
深劳[2000]75号、[2003]120号文规定:定向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者企业为失业人员进入特定岗位前开展的培训。
(二) 办理条件
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有蓝色《失业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培训人数不超过企业拟录用人数的200%,培训时间不超过2个月。
(三)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定向培训书面申请,具体包括:培训要求、招用人数、培训人数(最多不超过企业拟录用人数的200%)、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2、培训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计划,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具体包括:教学环境、师资力量、培训计划及培训费用等。
3、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以上两单位申请书审核同意后,签订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三方定向培训协议书。
4、定向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参加。
5、培训合格率、再就业录用人数比例及培训费用支付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6、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按招用人数录取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年以上)、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失业人员定向培训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员工手册复印件(验原件);
(4)员工社会劳动保险清单;
(5)培训机构开户银行、帐号
(四) 办理时限
收到用人单位和培训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
九、随岗培训申报
(一) 办理依据
深劳[2000]75号、[2003]120号、[2004]18号文规定:对于技术工种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采取师傅带徒弟的办法,对失业人员进行岗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即随岗培训)。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失业人员并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失业人员随岗培训期间,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生活补贴。
(二) 办理条件
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有蓝色《失业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培训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必须是技能性工种的工作岗位。
(三) 办理程序
1、由用人单位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随岗培训申请(说明所需工种、培训内容、带教师傅、培训时间等);
2、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签订三方随岗培训协议书。
3、随岗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填写《深圳市失业人员随岗培训期间生活补贴领取表》和《失业人员随岗培训花名册》,并提交上述两表及下列资料:
(1)有失业人员本人签名的生活补贴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2)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员工劳动手册复印件(验原件);
(4)员工社会保险清单;
(5)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
(四) 办理时限
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并将垫付款汇入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
十二、失业员工求职登记
(一) 办理依据
1、关于实施深圳市就业和再就业工程“关爱·自立”行动的通知(深劳[2004]16号);
2、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19号)。
(二) 办理条件
已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愿望的人员。
(三) 办理程序
1、失业员工凭有效《失业员工证》填写《深圳市失业员工求职登记表》。
2、工作人员根据失业员工个人条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就业推荐。
3、失业员工在接到面试通知后,按照通知的要求到就业服务机构开介绍信或根据约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方面试。
4、失业员工需在20天内持介绍信反馈应聘情况,以便工作人员决定是否继续提供推荐服务。
5、求职的失业人员两次均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推荐或放弃就业机会的,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对其进行就业服务。
(四) 办理时限
《深圳市失业员工求职登记表》的申请和录入: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