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闫海潮判了几年

三年。被告人闫海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闫海潮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2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