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结构

就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结构而言,无论是朝代更迭还是社会变革,也无论是分裂还是统一,高度的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都是主体形态。其核心是地方权力归于中央,中央权力归于君主。这一政治结构的设计师是战国时代的韩非。

韩非认为,国家权力运行与管理的实现,应当做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这里所说的“圣人”就是君主。中央对于地方,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指挥自如;君主对于全国,则是“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以对地方与人口的管理为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根深蒂固,中央王朝通过全国划一的户籍管理、土地赋税管理以及严格的上计制度,将所有的土地与人口都纳于其直接控制之下,地方政府缺少自主权与支配权,实际上只是中央王朝的派出代理机构。

宋朝以后,州县长官都改作“知州”与“知县”。“知”就是代理、兼任,这些人的正式职务都是中央官员,是以中央官员的身份兼任地方,如清官包公的第一个职务就是以中央王朝的“大理评事”兼“知建昌县”。

这一点与欧洲中世纪大相径庭。欧洲中世纪各国之君与中央政府是小政府与有限君权,地方的控制者是分封采邑而形成的领主,领主对封地内的所有事务拥有全权,国君对于领主封地内的土地与人民无权过问。

当时欧洲流行着一则格言,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与中国自古以来固有的“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观念的实质正好相反。

与之相联系,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管理上,王朝政府几乎是唯一的主体。中国古代的各级政府是实施社会管理的全能的一元化政府从中央到地方,有着构造齐全、涵盖几乎所有事务的机构与管理者。从国计民生的大小事务,到司法、治安以及宗教、教化等,都在各级政府的一元化管理体系之中。

如经济事务的管理,从农业到工商业,无一遗漏中央王朝既有大农令、大农丞、劝农使,又有均输官平准官,还有工部、户部、少府等。县一级则有工曹、户曹、市曹等,连县城中的市场也设有市令与均平令进行市场秩序与物价管理。

社会精神文化生活也是在一元化的管理下,倡导什么礼俗,尊崇什么宗教,以至于表彰孝子烈妇,调和邻里之争都在政府的统辖之下。与之相应,中国古代历史上没有独立于政府管理之外的宗教体系与宗教组织,也没有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的工商业行会或居民自治组织。

虽然中国历史上存在着工商业行会,也有过村社组织,但都在政府的管理之中,实际上是政府体系的末梢或变体,一旦成为异己的力量,政府会毫不犹豫地将其加以革除。

而在欧洲中世纪,则是另一番景象。从经济体系看,欧洲是典型的二元体系一方面是领主领地内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体系,另一方面则是游离于其外自发形成的城市工商业经济体系。无论是君主还是领主,对城市工商业与市民都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工商业行会的自主管理与市民自治是主要的管理模式。

宗教体系也是如此。欧洲中世纪的教权和君权虽然经历过激烈的斗争,但从总体上看,是君权屈服于教权。宗教体系独立于国家体系之外,制约着人们包括君主与领主的精神世界与社会生活,实际上也制衡着君主权力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