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 本协会名称: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英文全称: SHENZHEN SPECIAL EQUIPMENT ASSOCIATION ( 简称 :SSEA)
· 本协会的性质
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是由特种设备行业从事设计、生产、销售、维修保养、安装、营运 ( 使用 ) 、检测检验、培训的单位自愿组成的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章程所指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本行业服务;促进协会按照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标准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发挥政府、检验机构、企业和广大用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努力起好助手作用,突出服务、突出安全;联络同业,充分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
·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类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本协会的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 531 栋 502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采取多种形式宣贯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提高社会安全质量意识。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不断改进、增强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
(三)开展培训、技术咨询、标准化服务、安全质量评估,协助企事业做好基础技术工作。承接可代理代办的服务,努力减轻企业负担。
(四)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安全和学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服务平台。
(六)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涉及的,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八)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九)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依法在深圳市从事特种设备行业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保养、营运(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的单位都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协会会员。
·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 参加本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本协会管理,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本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信息资料。
·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会员欠费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会员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一年超过一次,且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会员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成员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 40% 。
·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监事,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理事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2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常务理事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年龄选举时不超过 68 周岁 ,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需继续连任,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行业协会署、市民政局备案。
·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秘书长。
·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发布新闻和公告。
·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本协会设监事 2 人。监事由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行业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 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 本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作为本协会专业管理、业务交流、研讨机构,起草有关业务规范。本协会可以在会员以外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担任有关专业委员会的顾问。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 电梯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电梯专业行业自律规范,抵制和消除恶性竞争,为与特种设备有关的人、机、环安全提供前提保证;组织技术、安全、业务的交流和研讨;开拓该专业业务。
· 起重设备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起重设备专业行业自律规范,抵制和消除恶性竞争,为与起重设备有关的人、机、环安全提供前提保证;组织技术、安全、业务的交流和研讨;开拓该专业业务。
· 承压设备 ( 锅炉、压力容器等 ) 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承压设备专业行业自律规范,抵制和消除恶性竞争,为与承压设备有关的人、机、环安全提供前提保证;组织技术、安全、业务的交流和研讨;开拓该专业业务。
· 本协会将根据发展需要,再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 专业委员会的设定、选任方法、工作规则及管理方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 本协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本行业和社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的处分。
·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通报表扬:
(一)为促进本行业发展、维护本行业权益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四)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
·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事故或三年内每年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违反行约行规,情节严重的;
(四)拒不执行本协会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五)其他本协会认为应受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本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本协会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实体上缴的管理费用及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应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对本协会章程内容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