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长”指的是什么级别?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扩展资料:
职位分类:
1、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2、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3、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