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听证会的目的

法院开听证会目的是以公开透明的办案程序保障司法结果的公正,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听证会是指初审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前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的法定程序。听证会起源于英美国家,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法院听证程序一般是在案件执行阶段,因该执行案件出现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法院执行部门会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听证。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刑事案件法院在审判前,需要听取公检法和双方律师的意见,看是否有蔬漏和不妥的地方,所以才有听证会。

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

一、举行听证的要求有哪些

举行听证的要求如下: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