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胡斌案就不能判成死刑呢?

殷商的时候,有一个叫武吉的樵夫挑着一担柴禾准备到西岐卖,在路上看到坐在渭水边的姜子牙在用直钩针钓鱼,玩他那所谓“宁向直中取,不向曲中求”的游戏,忍不住调笑了子牙一番。子牙也没好气,白了他一眼说:“你还有心情嘲笑我?我看你印堂发暗,你就要打人命官司啦。”二人不欢而散。正巧武吉进西岐城门时,一不注意,扁担尖戳到了一守门士兵的太阳穴上,致使门军当场死亡。其它士兵一拥而上,画地为牢,把武吉关了起来,并报告了当时的西伯侯,未来的周文王姬昌。据说西伯侯的八卦算得精,从来不怕犯人逃走,所以只要画个圈就算是监狱了。 西伯侯审案,不论客观原因,不论故意还是过失,不论用什么凶器,只遵循“杀人者偿命”这一条,只要确认人是死在他手,就必须处死,哪怕武吉和门军往日无冤近日无仇,更没有飙车,罪行比胡斌轻得多,纯属意外,但也必须为门军偿命。胡斌要是活在圣明的西伯侯周文王的时代,早就被判处死刑斩立决了,哪里还能象今天一样找替身狡辩?武吉无话可说,只提出一个要求,想晚死几天,让他回家给老娘道个别。西伯侯十分放心地同意了他的请求,并不怕他不回来,因为相信自己的八卦能随时算出他的去向。可是武吉心里有另外的想法,他觉得钓鱼的子牙既然能预言自己的灾祸,一定是高人,于是半路跑回子牙那里,跪在地上痛哭流涕请求原谅,要子牙帮他想法不死。子牙无奈,只好帮他做了场法事,然后叫他躲起来不必再去受刑了。过了好些天,武吉也没回来。西伯侯身边的人说武吉肯定是畏罪潜逃了,西伯侯自己袖占一卦,卦象显示武吉并非畏罪潜逃,而是畏罪跳崖自杀了,此事只好不了了之。 事情过了段时间,武吉觉得风声已过,于是又跑出来活动。不料很倒霉,竟然在路上遇见了西伯侯,急忙抽身回避,却已被西伯侯看见。西伯侯发现路边有个人神色慌张,鬼鬼祟祟,见了自己就跑,一定不是好人,吩咐左右将其抓来,仔细一看,方想起他就是武吉。顿时羞得面红耳赤,觉得自己一直很自信的八卦原来这么不准,哪里还值得流传后世呢?简直威信扫地,在下属面前丢尽了脸,准备今后再不使用。问清了来龙去脉,才知道是姜子牙捣的鬼。认为子牙正是自己要找到高人,才有了亲赴渭水请子牙出山辅佐,建立周朝的故事。 这么看来,我们中国古代的法律和今天这种从西方传来法律有很大的不同,规范得相当地笼统,杀人罪就指的是致人于死,而无论其它原由。当年刘邦攻下咸阳推翻秦朝后,为了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约法三章,其中之一就是“杀人者死”,而不管是什么原因,杜绝了奸人狡辩的机会,有力地维护社会秩序。 韩非子也说:“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明主之法必详尽事详尽事,智者之所难也,前言而责后功,愚者之所易也。明主虑愚者之所易,以责智者之所难,故智虑力劳不用而国治也。”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著作写得太简单了,就会使弟子们争论不休,相反,法律制订得简单扼要,百姓的争论就会少而且容易解决,君王的法令如果想定得详细到包括各种事情,即使竭尽思虑,费尽心机也是难以做到的,而如果按照简略的法律来管理国家,即使是很笨的国君也会管理。那么圣明的君王去采用连笨人都可以做到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不用有智慧的人也难以做到的办法去治理,国家也就能被治理了。” 有的人会说,杀人的情况有轻有重,怎么能都判死刑呢?要都判死刑,容易轻罪重判,象胡斌这样的案子,并非是蓄意杀人,是飙车时过失杀人,判死刑是不是太重了?这似乎对胡斌不公平,法律应该体现宽厚,应该对胡斌宽容,要从挽救出发,应该只算“交通肇事罪”,判三年就够了。 而韩非子却不这么认为,他认为:“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而国之所以危也。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就是说:“严刑重罚是百姓不喜欢的,但却是国家能够得以治理的办法。怜爱百姓是百姓喜欢的,却是国家危难的原因。圣明的君主治理国家,一定违逆世俗而顺应道理。只有严刑才能使百姓畏惧,圣明的君主用其畏惧的来禁止奸邪,国家就不会乱。用仁爱来管理百姓那是没用的,只有严刑重罚才能治国。要没有威严,就是尧舜重生也没办法治国。” 事实上确实如此,如果判胡斌是杀人罪,用他的命去偿还受害人的命,则以后谁也不敢随便在喧闹的大街上去赛车,一旦撞死了人,自己也得死,可能从此再也不会发生类似在喧闹大街上旁若无人的飙车现象,以后再也没有因为飙车而被撞死的人了。而象现在的所谓判罚,只判三年,将根本无力震慑胡斌这种玩世不恭的人继续玩车,这些人一看,惩罚这么轻,不必偿命,只需要判三年,或者多罚点钱就能了事,就更不会当回事情了。这种人在现实生活中多得是,我有个远亲就是这样的人,他不知做了什么生意发了财,买了好几辆车,抑制不住暴富后的激动心情,经常酒后飙车,别人劝他,他却无所谓:“撞死人算什么?撞死个农民也就赔两万。”至今仍然我行我素。以后诸位要在马路上被他撞死,可就真的算倒霉了。 对胡斌一人宽厚了,对以后象他这样潜在的马路杀手来说也宽厚了,而对以后潜在的千千万万象谭卓这样的人,又有什么宽厚可言呢?只能说制造并纵容了更多的马路杀手和视马路为赛道的张狂人士,侵犯了守法公民的利益,让守法公民时刻处在危险之中,极不公平。这样的国家怎么可能治理得好?这种从西方传来的法律体系,和几千年来我国先贤行之有效的法律思想治国理念大相径庭,貌似仁爱,看似理性,骗取了愚民们的好感。实际包庇罪恶,假仁假义,危害无穷,愚民们以为“先进”,可最后倒霉的还是愚民们自己。 从西方传来的现行法律与中国古代的法律相比,看似先进了进步了,实际是一种大倒退。比如人们把杀人这一个罪,分解成很多罪,把简单问题搞得复杂的不行。有的以凶器来分,似乎只有用刀用枪杀人的才算杀人罪,用汽车杀人的则算交通肇事罪。有的以行为对象来分,针对特定对象杀人的,才算杀人罪,针对不特定对象杀人的,只算危害公***安全罪。有的按照动机来分,故意杀人的算故意杀人罪,过失的算过失杀人罪。反正想尽办法寻找客观理由,以减轻罪责。正因为法律这么细分,被弄得繁琐不堪,才会有这么多相互矛盾相互不能衔接的地方,反而给执法者造成极大的困扰和难度,而杀人者却多了为自己狡辩和利用的空间,想尽办法让律师往轻罪上靠,巧言令色,以逃避或减轻惩罚。 而如果坚持杀人者必偿命,判胡斌死刑,教育后人。让奸人打消掉可以通过诡辩免除处罚的幻想,自然人人不敢再打用“法律来对付法律”主意,人人都谨小慎微,老老实实,战战兢兢,还会有谁敢这么去飙车呢? “法省而民讼简”,法繁而民讼滥。此理不谬也。因此我建议应该判胡斌杀人罪名成立,没有那么多废话,判处死刑,立即执行!